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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09年9月25日,原告周益民委托被告联交所的执业会员泰地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一份《举牌申请书》,决定参与上述 450万股银联数据公司股权的竞价交易,并按约支付了交易保证金770万元。同时,周益民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接受本挂牌交易信息所载的全部受让要求。
  2009年11月25日,被告联交所向泰地公司出具《竞价邀请函》一份,邀请泰地公司及其委托人即原告周益民参与450万股银联数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的竞价交易,并告知于2009年11月26日到联交所交易部领取《出让文件》。该《出让文件》所载明的交易方式为“一次报价”。同日,泰地公司向被告华融信托公司出具《保密承诺函》一份,并在《保密承诺函》上签字确认“收到出让文件2份”。2009年12月10日,周益民向联交所递交经其本人在“竞买人”一栏签字的《受让确认书》一份,承诺接受所领取《出让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并愿意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程序参与竞价。
  2009年12月11日,原告周益民委托泰地公司向被告华融信托公司、联交所递交《申请书》一份,要求华融信托公司对涉案银联数据公司股权的挂牌延期事宜给予充分答复,并要求出示挂牌延期的相关报批和备案手续。嗣后,经联交所工作人员的现场解释,周益民决定参与当天的竞拍活动,并根据《出让文件》的要求,递交了《竞买文件》。当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整个竞价过程进行公证及监督。经竞价,案外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竞得涉案的450万股银联数据公司股权。目前,交易双方已实际完成了股权转让的过户及登记手续。
  原告周益民认为.被告华融信托公司与被告联交所变更挂牌信息内容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为无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融信托公司与联交所于 2009年9月22日变更银联数据公司 2.43%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应以联交所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挂牌信息为依据。
  另查明:2008年,被告联交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签订《关于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合作协议》,约定:为共同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8]32号)的有关规定,上述四家产权交易所联合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作为发布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的专门报刊;同时,四家产权交易所在各自机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报刊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四家产权交易所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定期定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3月24日就本案系争的股权交易信息公告变更事宜,走访了作为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表示,银联数据员工持股会作为涉案股权出让批准机构,对于上述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所涉及的确需变更信息公告的“特殊原因”,可以自行给出合理的界定。就本案而言,在涉案股权的交易信息变更之前,尚未有人举牌参与竞价,故实际并不涉及影响竞价人权利的事实。本案被告华融信托公司、联交所变更涉案股权交易信息公告的行为,符合相关的交易程序,且事实上,相当于对前一次信息公告的废止。另该办公室表示,2009年12月11日华融信托公司、联交所就涉案股权正式举行竞拍活动的当日,交易整体正常,未收到竞拍人的异议。上述调查情况,由法院制成《调查笔录》,原告周益民和华融信托公司、联交所对上述《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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