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联交所提供以下证据:
1.《关于修改挂牌申请书披露部分信息的说明》、200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及2009年9月22日《上海证券报》产权信息联合发布公告版面摘选、《法律意见书》;
2.《举牌申请书》、《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43%股权(450万股)出让文件》(以下简称《出让文件》)、《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43%股权(450万股)转让项目 (Q309SH1014022)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竞价文件交接单》、《授权委托书》、《受让确认书》、《竞价邀请函》、《竞买文件有效性审核表》、《受让人确认书》;
3.《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
4.2009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产权信息联合发布公告版面摘选、联交所网站公布涉案股权挂牌信息摘录、《关于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合作协议》。
证据1、2、3、4均用以证明交易程序合法有效。
被告华融信托公司同意被告联交所的陈述。此外,华融信托公司认为变更信息属于“特殊原因”,目的是为了公允、理性竞价,故将多次竞价改为一次报价,此变更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文件均经过公证,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华融信托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关于协助准备银联数据员工信托股权转让材料的函》;
2.《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
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项目受理通知书》。
证据1、2、3均用以证明涉案产权交易程序合法有效。
案件审理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管办)了解涉案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变更应适用的规则。据产管办相关人员介绍,产权转让适用的通用规则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变更适用国资发产权 [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信托持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联数据员工持股会)作为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属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另外,在信息变更之前,尚无公司参与竞拍。关于“信息发布渠道”,在规定的6家省级以上金融类报刊或网站上发布均符合要求,而且交易方式的变更无法在报刊上反映出来,具体交易方式是在网站上发布的,联交所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产管办的《竞价项目情况汇报》反映,交易当日整体正常,未收到竞拍人的异议。另外,联交所主要是组织产权交易及审查交易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程序、条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制作《调查笔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