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周益民。
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蔡敏勇,该交易所总裁。
被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益民因与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被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益民诉称:被告华融信托公司系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数据公司”)股东。2009年8月28日,根据华融信托公司的委托,被告联交所发布了将华融信托公司持有的银联数据公司 2.43%股权挂牌转让的信息公告。该公告确定了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挂牌期满日至 2009年9月25日止,公告还确定了交易方式等信息内容。为此,原告在2009年9月25日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保证金,联交所也确认了原告的意向受让人资格。但此前华融信托公司通过联交所于2009年9月22日在其网站重新发布了该项目的挂牌信息,将原来的挂牌期满日期延长到2009年10月23日,并对交易方式作了变更。原告随后对此提出异议,但联交所拒绝受理,并于2009年12月11日组织项目竞价,最终由案外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原告认为,两被告变更挂牌信息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为无效,竞价结果也归于无效。请求判令确认两被告于2009年9月 22日变更银联数据公司2.43%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公告的行为无效,以联交所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挂牌信息为依据。
原告周益民提供以下证据:
1.《信息公告》1份,用以证明涉案挂牌期满日为2009年9月25日;
2.《产权交易业务申报回执》、《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周益民有权参与竞价;
3.收据1份,用以证明原告周益民缴纳了相关费用;
4.《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周益民提出了异议。
被告联交所辩称:1.涉案信息重新发布的公告始于2009年9月22日,同月25日原告周益民举牌,故原告是在重新发布公告期间内提出的举牌申请。但其举牌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按出让文件规定的程序履行,承诺同意出让文件上各条款要求。 2.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提交异议申请书,并非原告所称的12月8日。原告提出异议后,联交所与原告代理人交涉过,经代理人同意再次竞价并参与报价。3.交易程序合法正当,整个过程经过公证处公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