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有孚在Cu0802、Cu0803、Cu0804合约开空仓的时间、价格及合约当日收盘价格如下:Cu0802合约,2007年12月20日开仓33手,开仓均价为55 659.09元,当日收盘价为56 020元。Cu0803合约,同年11月23日开仓15手,开仓均价为54 412.67元,当日收盘价为55 500元;11月26日开仓22手,开仓均价为55 369.09元,当日收盘价为54 620元;11月27日开仓35手,开仓均价为54 051.43元,当日收盘价为 54 300元;11月28日开仓22手,开仓均价为54 533.18元,当日收盘价为55 500元;11月29日开仓25手,开仓均价为 56 467.60元,当日收盘价为57 040元;11月30日开仓4手,开仓均价为56 965.00元,当日收盘价为57 880元;12月4日开仓60手,开仓均价为55 913.50元,当日收盘价为55 690元;12月5日开仓50手,开仓均价为55 428.40元,当日收盘价为 56 930元;12月6日开仓31手,开仓均价为56 577.74元,当日收盘价为56 300元; 12月10日开仓19手,开仓均价为5677420元,当日收盘价为56 900元;12月14日开仓5手,开仓均价为53 820.00元,当日收盘价为54 120元;12月17日开仓8手,开仓均价为54 345.00元,当日收盘价为 53 950元;12月18日开仓73手,开仓均价为52 641.92元,当日收盘价为52 410元。Cu0804合约,12月13日开仓9手,开仓均价为54 628.89元,当日收盘价为 54 990元;12月17日开仓1手,开仓价为 54 850.00元,当日收盘价为54000元。以上,范有孚33手Cu0802、396手Cu0803、 10手Cu0804合约开空仓卖价均价分别为 55 659.09元、54 860.78元、54 651元。
天津营业部提供的12月24日范有孚交易结算单,显示:“当日结存:15 342772.36元;浮动盈亏:-7 733 100.00元;客户权益: 7609672.36元;保证金占用:20 968 191.75元;可用资金:-13 358 519.39元;风险度: 36.29%;追加保证金:13 358 519.39元。 Cu0802、Cu0803、Cu0804三张合约24日结算价分别为:59 690元、58 330元、58 630元。”该交易结算单是天津营业部在24日收市后,按照下一交易日Cu0802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4.5%,Cu0803、Cu0804调整为16.5%计算得出的。如果24日保证金比例均按照9.5%计算,则范有孚资金账户当日结存24 124 957.86元;浮动盈亏为-7 733 100.00元;客户权益16 391 857.86元;保证金占用12 186 006.25元;风险度为74.34%。
12月25日8时55分,天津营业部将范有孚所持412手空仓合约以涨停价格强行平仓挂单。如此,Cu0802合约则是第2个涨停价,Cu0803、Cu0804合约已是第3个涨停价。集合竞价期间,三张合约412手全部以非涨停价格成交,成交价格为一审查明的价格。Cu0802、Cu0803、Cu0804合约分别于2008年2月15日、3月15日和4月15日到期,交割价分别为63 660元、 66 810元和64 200元。
范有孚与天津营业部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如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天津营业部应当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约定了保证金比例及追加、强行平仓实施条件等风险控制内容。同时,国务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八条,本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十六条、第
四十条对维持保证金标准以及合法依约强行平仓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故范有孚依据双方合同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认为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行为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诉。双方当事人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范有孚的损失构成和天津营业部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