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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

  陕西省府谷县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亲侄孙。2008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郝卫东到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家院内,见院中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卫东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喜厚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该抽屉内放的现金53 000元,然后将其中 49 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郝卫东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 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卫东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实其将被害人郝喜厚家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盗窃钱财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郝喜厚的陈述,证实其家中被盗的事实及报案的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失窃现场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提取情况。现场提取钢筋棍一根,经被告人郝卫东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工具。
  4.中国银行存折、存款回单,证实被告人郝卫东盗窃被害人郝喜厚家53 000元人民币后,用盗来的钱给郝小勇卡上存了 4000元人民币,将剩下的49000元人民币存入以自己的名字开户的卡上的事实。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盗窃数额巨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发生在亲友之间、被告人郝卫东刚满十八周岁、且被害人强烈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处罚,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应如何对被告人量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盗窃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是在对郝卫东量刑时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情节考虑:1.被告人确系被害人郝喜厚的亲侄孙,从小与被害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关系密切,感情较好。双方关系虽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近亲属”,但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亲属关系。其盗窃自己亲属财物之行为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在量刑时也应该区别对待。2.被告人所盗窃的赃款在案发当天仅隔数小时后即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3.被害人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案发后,郝喜厚先后到公、检、法部门反映,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处罚,称如果因其报案导致被告人受到刑罚处罚,两家的关系难以处理好,且村里人也认为他得理不饶人。4.郝卫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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