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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卫东。因本案于2008年5月29日被逮捕。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8年4月28日上午 11时许,被告人郝卫东到其叔辈爷爷被害人郝喜厚位于府谷镇阴塔村的家院内,见郝喜厚家中无人,想到债主逼债缠身,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卫东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喜厚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写字台抽屉内放的现金 53 000元。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郝卫东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郝卫东的盗窃行为判处缓刑,其辩护理由为:首先,郝卫东是被害人郝喜厚的亲侄孙,而且两人在2007年签订过遗赠协议书,可视为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盗窃近亲属财物对郝卫东减轻处罚;其次,郝卫东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此外,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郝卫东的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郝卫东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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