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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提交以下证据:
  1.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晋中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2.被告祁县人民政府撤诉申请;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证据1-3用以证明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4.祁县人民政府祁行赔决字(2009)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已经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5.借款公证书及借款证明材料8份;6.担保借款契约4份;7.各项损失明细表;8.购买设备证明材料14份;9.增值税申报表7份;10.工人工资表;11.库存产品账目8页;12.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13.入库单6份;14.购买设备证明及收据;15.购销合同及购货证明; 16.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据5- 16用以证明祁县华誉纤维厂所遭受的损失。17.祁县环境保护局证明材料;18.祁县工商局证明材料;19.祁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20.祁县安监局证明材料;21.祁县工商局段祥标、畅绍明证明材料;22.企业营业执照;23.中共祁县县委、祁县人民政府祁党发(1996)第18号文件;24.祁县人民政府祁政发(2005)64号、(2007)20号文件;证据17-24用以证明祁县华誉纤维厂系合法企业。25.祁县锻压厂车队、祁县华誉纤维厂工人许连娃等人拆除反应炉等设备的证明材料;26.文水东旧诚信钢模板厂的证明材料;27.祁县华誉纤维厂照片; 28.山东东营市永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大鹏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硫磺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29.汾阳常玉栋的证明材料;30.相关法律依据等;证据25-30用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被告祁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本身是一家违法企业,该企业立项后,采用“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在环保、安监、土地、工商等手续尚不齐全的情况下,强行启动投入生产,且打着生产纤维的牌子,却从事化工污染生产,其根本不存在合法利益损失。该厂在被告下达关闭手续后一直进行生产,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其生产设备。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本无任何法律与事实根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祁县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证据:
  1.祁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合法审批用地手续,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2.祁县工商局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未按照登记经营范围营业,2006年、2007年未参加年检;
  3.祁县安监局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4.祁县环境保护局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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