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立勇侵犯著作权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立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出资成立并经营南宁市灵丰印刷厂。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331 739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 173元。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梁立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宣判后,梁立勇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梁立勇所印刷的盗版书籍没有销售流入社会,尚未获得非法利益,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改判梁立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