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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民提字第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梦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雄平。
  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贺平。
  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仇绍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若浩。
  申请再审人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建电子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翻译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 (2008)民申字第8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建电子公司和华建翻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双,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承、陆宇星,谢雄平和张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到庭参加诉讼。仇绍明、黄若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8月8日,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4年下半年,由于广州市旷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世公司)业绩不理想及香港股市低迷等原因,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上市进程搁浅。经多方面考虑,2005年初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与科技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达成了共识,认为短期内上市存在困难,同意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终止已经签署的三份协议,即《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华建电子公司引进风险投资者的《框架协议》,将旷世公司恢复原状。但是科技公司借口种种理由屡次拖延办理旷世公司股权恢复原状的工商变更手续。2005年底,科技公司更是不顾已经达成的关于终止合作,恢复股权架构的合意,利用尚未恢复原状的旷世公司的股权工商登记现状,单独以《股权转让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由于仲裁条款仅仅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了约定,而科技公司又拒绝对作为一个整体合作项目下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达成仲裁合意,最终导致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华建电子公司承担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利息责任的不利后果。根据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与科技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15项的约定,如因各种原因华建电子公司重组上市未果,则终止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框架协议》。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同意尽可能回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协议价格,恢复旷世公司股权架构,重新进行相应工商变更等,对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科技公司割裂《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整体关系,隐瞒股权转让的真实背景,申请仲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作协议》第三条第15项的约定,该行为直接导致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为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给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终止《合作协议》,将华建电子公司名义上的90%的旷世公司股权分别变更登记由谢雄平持有 36.11%、黄若浩持有14.33%、张贺平持有 14.31%、仇绍明持有0.25%、科技公司持有 25%,将华建翻译公司名义上的10%的旷世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由谢雄平持有;3.判令科技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华建电子公司、华建翻译公司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 166435.3元,包括仲裁律师费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已扣划的款项48 000元,华建电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51 630元,往返广州调查取证的费用 16 805.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科技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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