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2日,一审原告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以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生产和出口的“银鸡”牌钢锄侵犯其“雉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答辩称,其从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文字+鸡图形”商标,其使用的商标图形与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相近似,其产品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存在多年,不会混淆,不构成侵犯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起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嘉禾县锻造厂成立于1997年11月,为周志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锄、钳子、甘蔗刀、其他农具、五金工具自产自销。伊斯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周志祥。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农具生产等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嘉禾县锻造厂于 2001年以“雉鸡”中文文字和鸡图案组合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164185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手工具)、钳、镰刀、扳手(手工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9月 28日至2011年9月27日止。 2002年1月1日,嘉禾县锻造厂与伊斯达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伊斯达公司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均生产钢锄并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其产品出口销往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
华光钢锄厂成立于1997年,为周安保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锄、五金工具、农具等生产及销售。华光机械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法定代表人周安保。经营范围:工具、农具、园林工具、小五金、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华光钢锄厂子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中英文和鸡图案组合商标。华光钢锄厂于2000年2月以“银鸡”中文和拼音“YINJI”组合作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 136463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 (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2月14日至2010年2月13日。
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和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均生产农用钢锄,其外形、尺寸基本相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鸡(鸡头向右,鸡尾朝左)图案,并标有英文“JOGOOBRAND”及“中国制造”中英文加棱形图案商标。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银鸡”和鸡(鸡尾朝右,鸡头向左并反向向右)图案,并标有英文“SILVERCOCK”及“中国制造”中英文加棱形图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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