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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07年1月12日,一审原告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以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生产和出口的“银鸡”牌钢锄侵犯其“雉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答辩称,其从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文字+鸡图形”商标,其使用的商标图形与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相近似,其产品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存在多年,不会混淆,不构成侵犯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起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嘉禾县锻造厂成立于1997年11月,为周志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锄、钳子、甘蔗刀、其他农具、五金工具自产自销。伊斯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周志祥。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农具生产等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嘉禾县锻造厂于 2001年以“雉鸡”中文文字和鸡图案组合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164185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手工具)、钳、镰刀、扳手(手工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9月 28日至2011年9月27日止。 2002年1月1日,嘉禾县锻造厂与伊斯达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伊斯达公司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均生产钢锄并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其产品出口销往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
  华光钢锄厂成立于1997年,为周安保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锄、五金工具、农具等生产及销售。华光机械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法定代表人周安保。经营范围:工具、农具、园林工具、小五金、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华光钢锄厂子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中英文和鸡图案组合商标。华光钢锄厂于2000年2月以“银鸡”中文和拼音“YINJI”组合作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 136463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 (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2月14日至2010年2月13日。
  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和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均生产农用钢锄,其外形、尺寸基本相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鸡(鸡头向右,鸡尾朝左)图案,并标有英文“JOGOOBRAND”及“中国制造”中英文加棱形图案商标。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银鸡”和鸡(鸡尾朝右,鸡头向左并反向向右)图案,并标有英文“SILVERCOCK”及“中国制造”中英文加棱形图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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