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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宪敏等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黄宪敏等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黄宪敏自2007年11月开始在浙江省温州市区贩卖K粉等毒品,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为其送毒品、收款。

  2008年4月,被告人李群辉向黄宪敏求购5千克K粉,黄宪敏即与被告人周浩联系。黄宪敏、李群辉、童军祥到温州市一宾馆房间与周浩会面,黄宪敏让童军祥试吸K粉确认质量后,向周浩购买6千克K粉。后黄宪敏将其中部分K粉交给李群辉。李群辉事后认为该批K粉质量较差,将K粉存放在黄宪敏处,请黄宪敏代为加工、出售。

  同年5月初,被告人李群辉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黄宪敏求购2千克高质量的K粉,黄宪敏又向被告人周浩求购。5月3日,周浩在黄宪敏的租住处将2千克K粉卖给黄宪敏,黄宪敏与赵国静将其中1千克K粉卖给李群辉。次日下午,公安人员抓获黄宪敏、赵国静,缴获黄宪敏随身携带的冰毒2.19克、麻古0.64克和赵国静随身携带的K粉5.34克、大麻花2.88克,并在黄的租住处查获K粉7 068.84克、冰毒406.2克、摇头丸220.4克、麻古565.69克、大麻花763克、大麻籽12.99克等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宪敏、周浩、李群辉、童军祥、赵国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宪敏贩卖毒品数量大、种类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浩、李群辉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群辉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童军祥、赵国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宪敏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周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群辉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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