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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重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马重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马重阳在陕西省西安市给被告人李亮50克毒品让其贩卖,李亮将毒品带回渭南市贩卖未果。同年8月18日,马重阳让李亮将该50克毒品带回西安市,马将毒品交给黄建民,黄将毒品部分吸食,部分出售。

  同月19日,被告人马重阳在西安市购得500克毒品,次日将毒品卖给黄建民。黄将部分所购毒品出售,部分藏于住处。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建民住所将黄和前来购毒的林某等人抓获,并在该住所内和林的身上查获咖啡因19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83.9克。

  同月20日晚,被告人马重阳伙同被告人李亮驾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24日18时许,马重阳在成都市以23万元购得21包毒品。次日13时许,马重阳和李亮在返回西安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97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1包,净重8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重阳、李亮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建民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重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重阳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黄建民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重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黄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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