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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专利法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决定了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是否构成对第三人佳动力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上诉人主张其产品亦取得了专利权故不构成侵权,因佳动力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先于全能科贸公司所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据申请在先的第三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上诉人的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所主张的申请日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的侵犯无关。所以,上诉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经庭审查明,涉案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该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蒸发冷却,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该雾化装置是由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所述雾化盘为圆盘状,所述雾化盘的雾化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或螺旋状排列的凹凸槽或凸点”。根据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的涉嫌侵权产品实物及说明书可以看出,涉嫌侵权产品涉及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的表面,形成蒸发冷却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雾化装置由一个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雾化盘为圆盘状,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凹凸槽。可见,被诉处理决定认定涉嫌侵权产品已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发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上诉人对第三人佳动力公司构成侵权,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其产品与第三人产品名称不同且技术更高级故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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