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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第三人佳动力公司与被告市知产局的意见一致,未提交证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专利权人葛永乐、李建军、王泰胜于 2005年9月2日提出名称为“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7年 11月7日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29351.6,现为有效专利。
  “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发明专利 (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该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蒸发冷却,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该雾化装置是由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所述雾化盘为圆盘状,所述雾化盘的雾化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或螺旋状排列的凹凸槽或凸点。
  2007年11月18日,上述专利权人就涉案发明专利与第三人佳动力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第三人佳动力公司为该发明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合同于 2008年8月1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08年7月21日,第三人佳动力公司向原告全能科贸公司购买了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器”的产品,原告开具了发票。该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有“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字样,型号为RSW5000A。该产品的组成部分包括:一个安装架和与安装架固紧的支架,支架的一端连接一个微电机,微电机的转动轴上连接一个雾化盘,在微电机和雾化盘之间设有一个进水管和出水管,出水管与雾化盘内腔相对应,雾化盘为圆盘状,雾化盘的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的凹凸槽。该产品使用说明书描述可以用于分体式空调,并且是安装于空调器室外机上的雾化节能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风冷和雾化冷却的混合式冷却,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和冷凝压力。
  2007年2月2日,案外人荣盛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1月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106248.1。 2007年2月1日,该公司又申请了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 2008年1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0730110936.0。
  2008年9月17日,被告市知产局收到佳动力公司的专利侵权调处请求。第三人佳动力公司在请求中认为,原告全能科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和销售一种“空调节能雾化器”产品(型号为 RSW5000A),侵犯了作为独占被许可人佳动力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市知产局责令全能科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对佳动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市知产局于2008年9月 22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向全能科贸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全能科贸公司于2008年 9月26日收到答辩通知书后,于同年10月3日提交了答辩书。当日,市知产局向佳动力公司和全能科贸公司分别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2008年11月12日,市知产局进行了口头审理,佳动力公司和全能科贸公司均派员参加审理。2009年6月19日,市知产局作出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全能科贸公司制造、销售的“空调节能雾化器”产品 (以下简称涉嫌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专利号为 ZL200510029351.6)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该发明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佳动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全能科贸公司立即停止对名称为“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专利号为 ZL200510029351.6)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该决定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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