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的证据:
1.第三人佳动力公司的专利侵权调处请求书,用以证明第三人于2008年9月 17日向被告市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沪知局处字[2008]第22002号、第 2200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沪知局处字[2008]第22004号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告全能科贸公司的答辩书、沪知局处字[2008]第22005号、第 22006号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沪知局处字[2008]第22007号、第 22008号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被告市知产局2008年11月12日的口头审理笔录、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国内邮政回执,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在收到第三人佳动力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后,经过了立案受理、当事人答辩、召开口头审理会、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等程序,执法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1.专利号为ZL200510029351.6的《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收据、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第三人佳动力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510029351.6的发明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该专利真实有效以及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2.“空调节能雾化器RSW5000A”的雾化器实物、原告全能科贸公司空调节能雾化器的产品说明书、发票号码为04401068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原告的营业执照,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制造销售的“空调节能雾化器RSW5000A”的雾化器全面覆盖了专利号为ZL200510029351.6的发明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器”(专利号为ZL200720106248.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器”(专利号为 ZL200730110936.0)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件、44份专利说明书摘录、2007年宁波市第一批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汇总表、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案外人荣盛公司关于无刷直流电动机、空调雾化器技术服务协议的企业标准备案、专利号为ZL01256349.8和专利号为 ZL200410066600.4的专利公告文件。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作为被请求人的原告全能科贸公司所递交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技术抗辩,也不能以在后申请的专利权抗辩。
四、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
专利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