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证据为23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具体如下:
1.专利号为ZL96213165.2的电动喷雾器;2.专利号为200420011322.8的高效轻便农用喷雾器;3.专利号为 ZL200420015841.1的一种弥雾机喷头;4.专利号为ZL95228127.9的一种微功率电动喷雾器;5.专利号为ZL94242515.4的一种新型电动喷雾器;6.专利号为ZL03219104.9的弥雾机喷头;7.专利号为ZL91230083.3的空调喷水节能器;8.专利号为ZL982437315的空调冷凝水雾化器;9.专利号为ZL02261354.4的空调冷凝器喷雾冷却节能器;10.专利号为 ZL200420011257.9的空调滴水雾化器;11.专利号为ZL97242917.4的空调滴水雾化器:12.专利号为ZL03245955.6的空调冷凝水雾化器;13.专利号为ZL01213934.3的分体空调冷凝水喷雾器;14.专利号为 ZL01130815.X的用于空调器的冷凝水的处理装置:15.专利号为ZL93226666.5的空气调节和增湿的弥雾装置;16.专利号为 ZL97240570.4的空调器冷凝水处理装置;17.专利号为ZL200420036205.7的空调节能提效装置;18.专利号为ZL200410055494.X的夏季空调节能降耗冷凝水处理装置;19.专利号为ZL91225068.2的便携式电动喷雾器; 20.专利号为ZL93204108.6的便携式电动喷雾器;21.专利号为ZL93228585.6的离心式喷雾器;22.专利号为ZL99254762.8的冷凝水集流雾化器;23.专利号为 ZL200520030649.4的利用空调冷凝水的空调室外机。上述证据用以证明雾化器早已有之,为公知技术,原告全能科贸公司产品是依据公知技术生产的。
第三组证据:
1.“空调节能雾化器”与产品“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比对意见;2.“立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立能”商标申请注册的受理通知书;4.商标注册申请书;5.“空调节能雾化器”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6.“空调节能雾化器”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7.宁波润泽电器有限公司关于“立能”商标的授权委托书:8.案外人荣盛公司关于“立能”商标的授权委托书;9.知识产权转让委托合同;10.原告全能科贸公司申请保全网页证据所得的公证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涉嫌侵权产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许可、商标使用许可等事实。
被告市知产局辩称:被告作出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该决定。
被告市知产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被告市知产局的职权依据:沪府办发[2000]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用以证明其负有依法处理上海市专利纠纷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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