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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另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如前所述,实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法后,直接获得的是“结合一个DMSO-d6的(S)-(-)-氨氯地平的 D-酒石酸盐”,或“结合一个DMSO-d6的 (R)-(+)-氨氯地平的L-酒石酸盐”,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以及左旋氨氯地平,均属于对上述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不属于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延及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认定与该产品能否直接供消费者使用无关,一审法院以“左旋氨氯地平作为一种化合物,本身并不能成为直接供消费者消费的产品,……涉案专利为左旋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依据该方法不能直接得到产品,而左旋氨氯地平化合物与马来酸、苯磺酸等经过成盐工艺成为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后,才真正成为产品”为由,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及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适用法律亦显然不当,
  三、关于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否采信
  正如前述.欧意公司依照335专利方法已经成功制得左旋氨氯地平,现场试验结果足以证明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结论是错误的。因此,欧意公司关于该检验报告不能采信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实,在进行化学试验时,操作人员的经验以及对操作技巧和诀窍的掌握程度均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在本案中,欧意公司在335专利的实施例1中仅以“将所得固体在乙醇中重结晶”对重结晶步骤进行了相对概括的描述,但在现场试验过程中,欧意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对重结晶步骤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观察和操作。因此,虽然法源中心组织的鉴定人员依照335专利无法制得左旋氨氯地平。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欧意公司依照该专利方法亦无法制得左旋氨氯地平。原审法院忽视了试验操作人员所掌握的经验、技巧以及诀窍对试验结果可能带来的实质影响,在欧意公司明确提出其在实施335专利时还拥有一定的经验、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对于欧意公司要求由其工作人员进行试验操作的请求置之不理,轻易采信法源中心的检验报告,以致造成错误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 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喜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共204000元:由张喜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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