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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虽然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已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欧意公司已经以张喜田和天风公司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方法生产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及成品药为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与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相矛盾,因此本案不宜中止审理。
  关于第六个焦点问题。由于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同属石家庄制药集团,中奇公司负责研发,华盛公司生产原料药,欧意公司生产成品药,在生产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以及成品药的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对中奇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鉴定费210 000元,由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负担。
  欧意公司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错误,一、二审法院采信该检验报告不当。2.欧意公司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备案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欧意公司还提交了现场勘验申请,请求二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进行现场勘验,证明其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左旋氨氯地平,但二审法院不予理睬,仅以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认定欧意公司依照自有方法不能制得左旋氨氯地平,认定事实错误。3.依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法,得到的产品是“结合一个DMSO- d6的(S)-(-)-氨氯地平的D-酒石酸盐”,或“结合一个DMSO-d6的(R)-(+)-氨氯地平的L-酒石酸盐”,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产品不同,涉案专利也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二审法院错误地以产品是否上市作为“新产品”的认定标准,并且在张喜田尚未举证证明欧意公司也制造了上述产品的情况下,即要求欧意公司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4.欧意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存在重要差异,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及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亦属错误。请求本院: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长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三终字第 146号民事判决。2.认定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不侵犯涉案专利权。3.判令张喜田承担鉴定费用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张喜田辩称,1.法源中心是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具有药物、药理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法源中心组织的鉴定人员都是本领域的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因此,原审法院采信法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无不当。2.依照涉案专利方法制得的左旋氨氯地平为新产品,欧意公司应当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经试验验证,依照欧意公司提供的专利方法无法制得左旋氨氯地平,因此,欧意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欧意公司有关其专利技术的实施需要技巧和诀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科学根据。4.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研制、制造、销售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一)有关涉案专利的事实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从混合物中分离出氨氯地平的 (R)-(+)-和(S)-(-)-异构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述反应,即在手性助剂六氘代二甲基亚砜(DMSO-d6)或含DMSO-d6的有机溶剂中,异构体的混合物同拆分手性试剂D-或L-酒石酸反应,结合一个 DMSO-d6的(S)-(-)-氨氯地平的D-酒石酸盐,或结合一个DMSO-d6的(R)-(+)-氨氯地平的L-酒石酸盐而分别沉淀,其中氨氯地平与酒石酸的摩尔比约等于0.25。”涉案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拆分氨氯地平的过程是,在手性助剂六氘代二甲基亚砜 (DMSO-d6)或含DMSO-d6的有机溶剂中分别溶解氨氯地平和酒石酸,然后搅拌混合,氨氯地平同D-或L-酒石酸反应,结合一个DMSO-d6的(S)-(-)-氨氯地平的 D-酒石酸盐,或结合一个DMSO-d6的(R)-(+)-氨氯地平的L-酒石酸盐而分别沉淀,用于沉淀物的分离方法有过滤、离心分离或移注。沉淀物的进一步处理可以得到 (R)-(+)-氨氯地平或(S)-(-)-氨氯地平。除去沉淀物后的母液可以用0.25当量相反极性的酒石酸(如首先用的是L-酒石酸,现在则用D-酒石酸)处理,相反极性的氨氯地平及其酒石酸和DMSO-d6配合物可生成沉淀。……用于酒石酸盐重结晶的溶剂是醇类,例如:甲醇。”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5中还记载了由(S)-(-)-氨氯地平制造苯磺酸(S)-(-)-氨氯地平的方法。涉案专利中所称的“(S)-(-)-氨氯地平”即为左旋氨氯地平,“(R)-(+)-氨氯地平”即为右旋氨氯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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