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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郭卫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田。
  委托代理人:雒义诚,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欧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喜田、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简称中奇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 11月21日作出的(2006)吉民三终字第 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团、欧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卫芹、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聪、张喜田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绪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玉顺堂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2月,张喜田起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称,本人是专利号为00102701.8、名称为“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是制造左旋氨氯地平新产品的方法专利。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和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新药由中奇公司研发,华盛公司生产了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欧意公司生产了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终端产品,商品名“玄宁”),玉顺堂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请求判令:1.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性医药媒体上刊载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侵权的声明;2.玉顺堂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和玉顺堂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因本案发生的鉴定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21日,张喜田申请了专利号为00102701.8、名称为“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 (简称涉案专利),2003年1月29日被授予专利权。涉案专利公开了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由左旋氨氯地平可进一步制得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等下游产品。2001年6月,案外人辉瑞研究与发展公司(简称辉瑞公司)被授予专利号为95192238.6、名称为“由阿罗地平的非对映体的酒石酸分离其对映体”发明专利权(简称238专利)。上述两项专利均为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专利,在此之前,我国国内没有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工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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