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人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赵玉侠、高彪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以及被告人佘永红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申东兰、赵玉侠、高彪销售假药造成一人死亡、五人重伤、一人轻伤,所犯罪行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申东兰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玉侠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有关被害人家属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彪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高彪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永红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高彪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赵玉侠、高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 2009年7月2日判决:
一、被告人申东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玉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000元。被告人佘永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