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佘永红虽然陈述其不知道被告人高彪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但是,佘永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在首次向高彪购进人血白蛋白时就知道所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很大,且高彪也曾告知过药品有改装情况,知道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对病患起不了任何作用。从高彪处购得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没有质保书和发票,知道这些药是假的。从供述的内容结合佘永红的职业看,作为一名执业医师,佘永红明知国家关于个人不得经营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药品以及销售该类药品时应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发票等有效证明等强制性管理规定,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仍然购进假人血白蛋白后销售给李向阳,甚至在得知药品包装质量较差、同一盒药中出现不同批号和日期被退货后,仍然继续购进,足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知所购进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此外,佘永红在侦查阶段对其所销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药亦供认不讳,且其供述还证实自己在为患者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选择病情较轻的病患者使用,能够认定其明知所销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药的心理状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四被告人的供述、下线销售人员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的假药销售时间、上下线人员的转手环节以及假药的品牌和批号等事实,能够排他性地认定致本案被害人伤亡的假药系四被告人所销售。其次,从各被害人使用假药后的临床反应及死亡原因来看,与使用涉案假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检测结论和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玉英系患狂犬病死亡,而相关证据又能够证实被害人赵玉英系因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未能有效防止狂犬病发作,其死亡结果与使用假药之间具有
刑法上因果关系。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和《鉴定结论书》,证实患者季克均、邱如昌、袁洪才、王金泉、刘兰芳、陆嘉伟等六名被害人均因输注含细菌的假人血白蛋白致感染性休克及肝功能明显损害,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分别致季克均、邱如昌、袁洪才、王金泉、刘兰芳重伤;陆嘉伟轻伤。
此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了本案购销渠道不唯一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 2007年下半年起至案发,以本案各被告人为供货源头,李向阳、郝传志、刘伟、申剑波等为下线销售人员,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假人血白蛋白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网络,且赵玉侠供认申东兰为其唯一供货者,高彪供认赵玉侠为其唯一上线,佘永红供认高彪为其唯一进货渠道。证人李向阳、申剑波、陆卫华及其他下线销售人员的证言也都证实在南通、泰州地区销售流通的假人血白蛋白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均来源于四被告人。从销售假药的品牌、批号和销售时间等事实综合分析,四被告人供述及其下线销售人员的证言亦均证实造成被害人伤亡的药品为假冒上海产莱士牌10克装人血白蛋白和假冒北京福尔博牌人用狂犬病疫苗,与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假药一致。此外,被告人高彪、佘永红供述其销售假人血白蛋白的数量,与其下线销售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虽然申东兰在庭审中对指控其销售假人血白蛋白的数量提出异议,赵玉侠也辩解记不清楚销售数量,但鉴于有证据证实申东兰、赵玉侠及高彪供销关系具有唯一性,且赵玉侠亦供称其向申东兰所购的人血白蛋白全部销售给高彪,与高彪向赵玉侠共购买了假人血白蛋白792瓶、赵玉侠销售给郝传志20瓶的供述能够印证。综上,购销假药渠道的单一性和相互印证的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