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佘永红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季克均、刘兰芳、邱如昌、王金泉、袁洪才、陆嘉伟六人的临床症状应属细菌污染反应,并非感染性休克,因此不能认定六人因使用假药而导致重伤或轻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佘永红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2.李向阳、陆卫华均有多条购货渠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被害人损伤的假人血白蛋白均为佘永红所销售。3.佘永红的下线李向阳在佘永红停止销售假药后仍继续销售,并导致五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加重后果,佘永红不应对该加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佘永红自动投案,基本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佘永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罚当其罪。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申东兰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在安徽省亳州市等地先后从单丽等人处购进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分别以人民币15-25元/瓶、5元/人份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10克装假人血白蛋白81 2瓶、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85人份。此外,申东兰还伙同其女婿刘磊在家中加工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140人份,并将其中的100人份以人民币3.5元/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赵玉侠。申东兰销售假药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7665元。
200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赵玉侠从被告人申东兰处购得假人血白蛋白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多次在安徽省亳州市通过汽车托运等手段将假药运往南通如皋等地,分别以人民币26-38元/瓶和8- 10元/人份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高彪假人血白蛋白792瓶、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265人份;分别以人民币60元/瓶和40元/人份的价格销售给郝传志假人血白蛋白 20瓶、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人份。赵玉侠销售假药金额合计人民币25 860元。
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高彪向被告人赵玉侠购得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后,分别以人民币180-190元/瓶和90元/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佘永红假人血白蛋白499瓶、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5人份;以人民币170-260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刘伟假人血白蛋白293瓶;以人民币100元/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肖正兰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人份;以人民币 50-70元/人份的价格销售给申剑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60人份。高彪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5 900元。上述假药被销售到江苏泰州、南通地区。其中申剑波在泰兴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杨云、沈科波、叶年官、叶宝进等人。2007年9月3日,被害人赵玉英被狗咬伤后由叶宝进给其注射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年1月20日,被害人赵玉英因狂犬病发作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