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东兰。因本案于2008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玉侠。因本案于2008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彪。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佘永红。因本案于 2008年3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申东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赵玉侠、高彪、佘永红犯销售假药罪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东兰分别从单丽等人处购得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另案处理)生产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被告人赵玉侠在明知所购得的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销售给被告人高彪、郝传志(另案处理);被告人高彪将假药销售给被告人佘永红、申剑波(另案处理)、刘伟(另案处理)、肖正兰;被告人佘永红将假药销售给李向阳(另案处理),导致上述假药逐层销售给相关患者使用。被害人赵玉英在被狗咬后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死亡。患者在输注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其中被害人邱如昌、季克均、王金泉、袁洪才、刘兰芳经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陆嘉伟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赵玉侠、高彪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被告人佘永红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其中,被告人申东兰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赵玉侠、高彪、佘永红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高彪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