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答辩称:本社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已经向黄某某支付了赔款。涉案风筝是被上诉人宝桑园中心发给学生的,与本社无关,本社不应对黄某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人京溪小学对我社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宝桑园中心、京奥旅行社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春游活动是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还是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二、应当由谁对被上诉人黄某某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上诉人京溪小学称已经通知学生家长涉案春游活动由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组团承办,旅游费由三茂旅行社直接向学生收取,据此主张涉案春游活动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学生与三茂旅行社之间订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期间一切责任均应由三茂旅行社承担。但根据本案事实,三茂旅行社以组团出游方式承办春游的情况,京溪小学确实已经通知学生家长,旅游费也确实是由三茂旅行社直接向学生收取的,但是,仅凭上述事实并不能得出涉案春游活动不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1800多名学生均与三茂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的结论。首先,签订涉案《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京溪小学和三茂旅行社,包括被上诉人黄某某在内的参加涉案春游活动的京溪小学学生均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其次,涉案春游活动发生于2006年4月11日,该日既不是法定的休息日,也不是节假日,如果京溪小学与该次活动无关,则在该校就读的所有学生都应当在学校进行相应的课程,而不能擅自到校外活动。结合京溪小学的老师也参加这次活动的事实,可以认定,正是因为京溪小学的组织,才有该次春游活动。第三,合同成立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本案中三茂旅行社并没有直接向京溪小学的每一位学生发出请他们组团出游的要约,而学生按照京溪小学的要求,将春游所需的费用直接交给三茂旅行社,也不意味着京溪小学的学生对三茂旅行社做出了承诺,不能以此认定学生与三茂旅行社之间建立了1800多个旅游合同。事实上,学生及其家长正是基于对京溪小学的信任,基于对涉案春游活动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认识,才参与其中。
综上,涉案春游活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京溪小学将此次活动交由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承办,仅是其具体实施的方式,并不能改变校外活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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