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京溪小学赔偿其医疗费(含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租床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扣除京溪小学已支付的7000元和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0 736.54元后,原告的医疗费(含陪护人员租床费)为9027.77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综合考虑原告的治疗时间和过程等情况,酌定其交通费为1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过高,分别酌定为2000元和25 000元。综上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 810.41元。原告已提出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又重复主张赔偿餐费250元(医疗费中含该项目),不予支持;原告已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又重复主张因伤残给以后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损失费,亦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的伤愈后还须多次更换硅油的费用尚未发生,发生的时间和实际数额均不能确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判决:
一、被告京溪小学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含陪护人员租床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30 810.41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京溪小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宝桑园中心、京奥旅行社共同赔偿被上诉人黄某某的全部损失。其主要理由是:2006年4月11日的涉案春游活动,是以学生自愿参加旅行社组团出游的方式进行的,此次活动真正的组织者、实施者是三茂旅行社。上诉人京溪小学已将此情况明白无误地告知每位学生家长,旅游费亦由三茂旅行社直接向学生收取。学生家长在明知此次活动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行而不是我校自行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情况下同意其子女参加,表明其同意与三茂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我校与三茂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这次春游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三茂旅行社,我校只负责协助旅行社做好与学生有关的工作,活动期间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应完全由三茂旅行社承担。鉴于本案直接侵权人无法查明,三茂旅行社应对被上诉人黄某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宝桑园中心、京奥旅行社作为这次春游的具体接待单位,因管理、保护上的疏忽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与三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黄某某答辩称:一、本案的案由是侵权纠纷,并非旅游合同纠纷。上诉人京溪小学在组织包括黄某某在内的全校学生春游的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应对黄某某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二、京溪小学是涉案春游活动的组织者,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只是春游活动的实施者。京溪小学的老师在到达景区后即将黄某某等学生交给导游,而后脱离学生自行活动,没有在春游活动中全程陪伴、管理和保护学生,未尽法定义务,对黄某某所受伤害具有过错。三、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虽然京溪小学将春游活动交由三茂旅行社组团进行,但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京溪小学不能因此将自己负有的在校外活动中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三茂旅行社。四、京溪小学的侵权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了巨大的身心损害,京溪小学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以种种借口再三推脱责任,既有违教育职业道德,也让黄某某及家人感到心寒。请求驳回京溪小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