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三茂旅行社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宝桑园中心辩称:按照我中心与被告京奥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京奥旅行社负责宝桑园中心旅游景点的推广、宣传、销售等工作,并提供导游服务,我中心只提供园内的场地、设施。我中心并没有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我中心没有向游客提供风筝,也没有对放风筝活动进行管理的责任,况且我中心在本案中学生放风筝的地点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因此,我中心不存在过错,不应向原告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我中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宝桑园中心提交以下证据:
《合作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宝桑园中心旅游景点的推广、宣传、销售以及园区内的导游服务等均由被告京奥旅行社负责。
被告京奥旅行社辩称:我社虽与被告宝桑园中心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我社负责推广宝桑园旅游景点,并负有提供导游及管理等义务,但双方签订协议后没有实际履行。原告黄某某参加被告京溪小学和被告三茂旅行社共同组织的春游活动遭受意外伤害,旅游合同的义务双方应是京溪小学和三茂旅行社,三茂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意外保险,故原告所受伤害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社不是本次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对原告没有监护、管理的义务。我社与京溪小学、三茂旅行社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故我社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对我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京奥旅行社没有提交证据。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6年4月3日,被告京溪小学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约定京溪小学1890人(学生)参加三茂旅行社组团的“宝桑园春季桑果节一天游”,费用为55元/人,三茂旅行社派导游16人(景点内每班1人)等内容。
原告黄某某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京溪小学拟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宝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原告报名参加该次春游活动。同年4月10日上午,京溪小学通过校内广播对该次春游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各班主任也根据各班实际情况向学生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006年4月11日,被告京溪小学34个班约1800多人参加到花都区宝桑园的春游活动。被告三茂旅行社共派出16名导游,负责该次春游活动的导游和管理工作。京溪小学派出100名老师带队。因宝桑园景区也提供导游服务,三茂旅行社的导游没有跟到每个班,而是在整个园区内进行巡视、监督和协调工作。学生进入景区后由景区导游负责提供服务,三茂旅行社则另外安排京溪小学的老师自由活动,故该次春游中,除个别老师外,京溪小学大多数老师因参加三茂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而没有全程跟班陪同、管理学生。春游活动期间,宝桑园景区向京溪小学每个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很多学生在园内的山坡上放风筝。当日13时50分,春游活动结束,学生排队准备上车,但有个别学生仍在放风筝。13时55分,原告黄某某按照老师的要求站在山坡下方准备排队,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插入原告左眼,致使原告左眼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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