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提交以下证据:
1.病历、疾病证明、收费收据等证据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2.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伤愈后为保住眼球还需多次更换硅油,上述更换硅油的费用一旦发生,四被告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属八级伤残。
被告京溪小学辩称:关于原告黄某某在2006年4月11日参加的春游活动,根据我校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发给家长的通知,可以证实这次春游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三茂旅行社,即这次春游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我校在这次春游中的责任仅仅是协助三茂旅行社做好学生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春游的前一天,我校先通过校内广播对全校学生进行了春游活动的安全教育,后由班主任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向学生说明有关事项。在游览中,虽然有导游负责,但我校仍然要求正、副班主任全程陪同本班学生,要对每一位学生负责。原告通过我校与三茂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旅游合同附件第5条的规定,三茂旅行社应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并就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作出警示,但三茂旅行社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我校虽不清楚被告宝桑园中心与被告京奥旅行社的关系,但可以明确的是,宝桑园中心与京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京奥旅行社负责在宝桑园园区内为游客提供组织及导游服务,故京奥旅行社与旅游景点的经营者宝桑园中心对游客都负有保障义务。另外,造成原告受伤的风筝是由上述两单位提供的,因此,对原告受伤的后果,京奥旅行社、宝桑园中心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属旅游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而我校与三茂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宝桑园中心与京奥旅行社签订的协议书已吞并了我校对学生在春游活动中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我校即使有责任,也只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原告对我校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京溪小学提交以下证据:
被告给学生家长关于春游的通知及其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该次春游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三茂旅行社,学生参加的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相应组织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应由三茂旅行社负责。
被告三茂旅行社辩称:被告京溪小学是涉案春游活动的组织者,我社只是协调者。春游活动中,我社派出19名导游协助京溪小学组织学生上下车。根据我社与被告宝桑园中心签订的协议,游客进园后由宝桑园中心派导游提供服务,因此我社没有为每个班配备导游,但也履行了巡视、监督和协调的义务。原告黄某某被风筝支架插伤眼睛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我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我社有责任,因我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险,原告所受伤害也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另外,我社在诉讼阶段才知道宝桑园中心与被告京奥旅行社之间签订过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了由京奥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等内容,且造成原告伤害后果的风筝是由宝桑园中心和京奥旅行社提供的,因此,宝桑园中心与京奥旅行社存在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对我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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