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黄永雄(系原告黄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袁惠芬(系原告黄某某之母)。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丹琳,该校校长。
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杨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更生,该中心所长。
被告:广州京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某某因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以下简称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宝桑园中心)、广州京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旅行社)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11日,京溪小学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宝桑园进行春游活动,原告也报名参加。到达春游地点后,京溪小学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对学生进行管理,而是给每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安排全校学生自由活动。下午13时55分左右,春游活动接近尾声,原告与其他两名同学按照老师的要求,在自由活动的山坡上准备排队集合,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末端插入原告的左眼,导致原告左眼受伤。原告于当天由京溪小学送往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先后3次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并多次进行手术。由于原告左眼视网膜及最深层的脉络膜都已脱落,为保住左眼眼球,不使眼睛萎缩,医生还对原告左眼球进行了“PPV+硅油填充术”。经法医鉴定,原告左眼失明,属八级伤残。京溪小学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在春游现场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京溪小学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织本次春游,三茂旅行社对参加春游的学生也负有保障义务,故三茂旅行社也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三茂旅行社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已经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三茂旅行社还须就不足部分承担应负的责任。春游地点宝桑园是由被告宝桑园中心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宝桑园中心与被告京奥旅行社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京奥旅行社负责组织团队游客及自助游客,并在园区内提供全程的组织及导游服务。因此,宝桑园中心、京奥旅行社也负有相应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京溪小学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10 736.54元,均用于支付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及相关费用。此外尚有医疗费9277.77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3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00 000元、法医鉴定费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以及原告因本次事故致残,致使将来的工作、生活必然遭受严重影响的损失费300 000元,均应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另据医生诊断,原告伤愈后仍必须定期复诊、观察,一旦发现植入眼球的硅油乳化,就必须动手术更换硅油。上述更换硅油的费用实际发生后,四被告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