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2日,北厨集团与三峡公司签订《关于北京厨房设备厂旧址有偿转让合同》,北京市建委以(94)京建开字第 294号文批复同意三峡公司经营开发革新里项目。在此情况下三峡公司将已获得开发权的革新里项目转让给公达公司,由公达公司进行建设开发。1994年10月11日,北京市建委以(94)京建开字第541号文批复同意成立公达公司,与华泰公司联合开发革新里项目。此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公达公司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北京市规划局又给公达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建委又给公达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开工证。上述事实表明,公达公司依据其与三峡公司的项目转让协议取得了革新里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并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三峡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后又与公达公司签订同样协议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并不能产生本案讼争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此认定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公达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虽主张要求三峡公司赔偿其250万元违约经济损失,但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达公司申诉主张因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导致其开发项目被有关部门撤销造成损失并要求本院对涉案项目的归属问题作出裁决等主张,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其应向有关部门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6)一中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发项目转让协议》有效;
三、驳回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 510元,由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 976元,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93 5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 510元,由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 976元,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93 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