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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三峡公司答辩认为,三峡公司上级单位于1994年8月3日已经停止了刘玉章的工作,取消了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刘玉章是在三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达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未履行,土地使用权证未办到公达公司的名下,此案不适用表见代理。本案项目是三峡公司与北厨集团具体签订的,刘玉章未经北厨集团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公达公司,应是无效合同。
  本院再审查明:1.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城市开发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三峡公司和公达公司开会研究革新里项目的开发建设问题,三峡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公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小冬参加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确认,关于北京市厨房设备厂改造项目,三峡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公达公司是有效的。2.1996年4月5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复公达公司,同意革新里项目由公达公司开发建设。3.公达公司陈述,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合同后,进行开发,并与兴路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未建成,不能交房,双方形成诉讼。2000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兴路公司诉公达公司房屋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于2001年3月2日查封了公达公司名下的革新里项目用地。2001年4月16日,兴路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4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年4月12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兴路公司。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生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将土地使用权由公达公司过户给兴路公司不妥,应予撤销,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目前,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兴路公司名下。4.华泰公司与三峡公司曾因革新里项目的合作开发问题在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诉讼,该院于1995年7月26日一审判决双方履行合作项目,该判决已生效。此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相关批复都是确定公达公司为项目开发主体,华泰公司不是开发主体。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及答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995年4月13日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及刘玉章的签字。此时,刘玉章虽然已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才将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变更为张胜利。即刘玉章在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在三峡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刘玉章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符合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形式要件,并且该协议也加盖了三峡公司的公章,因此,双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刘玉章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三峡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玉章代表三峡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此外,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城市开发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三峡公司和公达公司开会研究革新里项目的开发建设问题,三峡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参加了会议。此事实表明三峡公司也认可了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以三峡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认定刘玉章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为无权代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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