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所签协议时间是1995年4月13日,而三峡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刘玉章为张胜利的日期是1995年4月22日。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法规,三峡公司应对与公达公司所签协议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以三峡公司企业内部决定判案缺乏法律依据。华泰公司与三峡公司所签协议均是两个公司下属部门所为,既未盖法人公章也没有法人代表签字,且两个公司在工商局都未登记有分支机构,应属无效协议。直至今日十余年来,华泰公司未能根据法院判决履行合同,也未取得合法手续,未进行任何投资。公达公司自1994年10月经北京市建委以 (94)经建开字第541号文《关于成立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并负责革新里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1995年4月18日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联合报告北京市建委、计委请求将革新里项目转让给公达公司。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召开协调会明确三峡公司虽变更法人代表但革新里项目转让给公达公司有效。1996年4月5日北京市计委、建委联合发文同意革新里项目由公达公司负责开发建设。1997年1月17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公达公司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7年6月9日,北京市规划局又给公达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7年6月23日,北京市建委又给公达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开工证。毫无疑问公达公司已取得了革新里项目的所有合法有效手续。随后北京市大龙建设集团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建设。但 1997年9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7)高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认定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转让协议无效,于是北京市建委、计委于1999年3月15日联合发文撤销革新里开发项目并明确此项目引起的债务债权以及经济纠纷依据法院判决执行。2000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兴路房地产开发公司 (简称兴路公司)诉公达公司房屋购销合同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并于2001年3月 2日查封了公达公司名下的革新里项目用地。2001年4月16日,兴路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4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2年4月12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兴路公司。但又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7)高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将土地使用权由公达公司过户给兴路公司不妥,应予撤销,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至此,从1995年至 2007年历经十二年,公达公司所有经济行为全被否定,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也全被推翻,为革新里项目所有投资近五千万元也将付诸东流。为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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