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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系法国知名服装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享有四个注册商标:第141102号 “LACOSTE”文字商标、第141103号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第G581924号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鞋、帽。上述商标现均仍在有效期内。
  2008年8月7日,被告龙华公司回函给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称:“2008年8月4日来函今收悉,……已立即要求有关商铺:1.停止销售假冒‘LA- COSTE’鳄鱼系列商品,进行整顿、清理:2作出书面承诺保证。……附1-046、1-093、 2-068、2-104商铺保证书。”
  2008年12月8日,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代理人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市龙华路2465号龙华市场,在该市场的1F-32商铺向一位自称姓“蔡”的售货员购得服装二件,共支付了价款100元,该售货员同时派发了一张印有“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1F-32保余童装店黄小玲”名字的名片,随后原告代理人取得了号码为01138710的发票一张,发票上载明品名规格为“T恤”,数量为2件,单价为50元,金额为100元,由被告龙华公司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购物后由公证人员对该市场的门口概况进行了拍照,对所购服装连同包装袋进行拍照后封存。上述市场门口、服装的照片、名片、发票等均附在公证书后。
  2008年12月15日,被告龙华公司再次向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朱刚律师发出回复函称:“2008年12月9日来函收悉。贵所来函中提到的在我市场发现少数商铺假冒LACOSTE鳄鱼商品的侵权情况,已引起我市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2008年12月12日市场管理部对来函中提到的商铺进行现场整改,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警告告知,今后若再发生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商铺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该商铺作出以下保证:一、立即停止销售假冒‘LACOSTE’鳄鱼系列产品:二、立即销毁全部假冒‘LACOSTE’鳄鱼系列产品及侵权宣传资料……附1F-32、48、 73、2F-49、68、104商铺保证书。”
  1F-32商铺经营者吴保余于2008年 12月20日向被告龙华公司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作为龙华服饰礼品市场 1F-32商铺的负责人,因未经许可销售假冒“LACOSTE”鳄鱼系列产品,侵犯了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深表歉意,并保证:一、立即停止销售假冒‘LACOSTE’鳄鱼系列产品;二、立即销毁全部假冒‘LACOSTE’鳄鱼系列产品及侵权宣传资料。”
  2009年1月5日,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再次前往龙华市场,在1F-32商铺以100元的价格向一位自称“黄小玲”的售货员再次购得被控侵权服装两件,并取得了被告龙华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上载明的品名为“T恤”。购物后由公证人员对该市场的门口概况进行了拍照,对所购服装连同包装袋进行拍照后封存。上述市场门口、服装的照片、名片、发票等均附在公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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