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2年3月13日,原告新海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槽道顶出纤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月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该申请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ZL02219359.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涉案专利曾由案外人美国ADC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ADC公司)于2005年1月6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新海宜公司于2005年3月2日修改了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第 77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7754号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该修改后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槽道顶出纤结构,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出纤口基体,该出纤口基体上设有一“Y”型槽道,“Y”型槽道的两个分枝在俯视状态下向两侧展开,整个“Y”型槽道在侧视状态下呈拱形结构,其中两个分枝段位于直通槽道的顶部,下纤口段悬挂在直通槽道一旁,中间段从直通槽道的顶部向外翻越,并向下伸展,整个“Y”型槽道在空间延伸的曲率半径≥40毫米;还包括便于多次出纤的活动式出纤口盖,该出纤口盖盖在出纤口基体上。2.一种槽道顶出纤结构,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出纤口基体,该出纤口基体上设有一“Y”型槽道,“Y”型槽道的两个分枝在俯视状态下向两侧展开,整个“Y”型槽道在侧视状态下呈拱形结构,其中两个分枝段位于直通槽道的顶部,下纤口段悬挂在直通槽道一旁,中间段从直通槽道的顶部向外翻越,并向下伸展,整个“Y”型槽道在空间延伸的曲率半径≥40毫米;还包括纤口接头,该出纤口接头设在下纤口端,并通过卡扣结构与下纤口卡接;还包括波纹管接头和波纹管,该波纹管接头设在出纤口接头下端,并通过卡扣结构与出纤口接头卡接,波纹管接头下端设有与波纹管外缘匹配的开放性卡槽。诉讼中,新海宜公司主张以在第7754号决定书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作为本案侵权判定的依据。
2006年6月26日,被告普天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 24日作出第96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9694号决定书),认为其在2005年11月29日针对涉案专利作出的第7754号决定书已生效,并在该第 7754号生效决定书的基础上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
2006年5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公证处根据被告华发公司的申请,至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华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楠在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处领取向被告普天公司购买的用于光纤槽道扩容的产品--活动出线口组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现场拍摄了领取过程的照片10张,当场封存了印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托运货品纸箱一只,并于5月25日出具了 (2006)吴证内字第776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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