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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如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杏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发生专利权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海宜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 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槽道顶出纤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华发公司在苏州承揽“光纤通信”工程中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经调查,华发公司承认侵权专利产品系向被告普天公司购得。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的排他性规定,请求判令:一、普天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相关生产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二、华发公司停止以经营为目的经销和使用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
  原告新海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新海宜公司营业执照;2.被告普天公司隶属企业登记事项;3.被告华发公司营业执照。证据1-3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4.ZL02219359.6专利的专利证书,用以证明名称为“槽道顶出纤结构”的实用新型设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在2002年被授予专利权;5.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以证明涉案专利在起诉时的法律状态是有效的;6.专利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用以证明新海宜公司专利的内容;7.第77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已经过无效审查,无效申请已被驳回;新海宜公司在无效审查中修改了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并经专利复审委的认可,新海宜公司现有的权利要求内容与专利证书的内容有不一致。8.侵权产品照片; 9.华发公司购买普天公司侵权产品时签署的购销合同及发票;10.普天公司可供产品目录;11.华发公司为证明侵权产品不是自身制造而是向普天公司购买的(2006)吴证内字第776号公证书;12.经公证封存的侵权实物一箱。证据8-12用以证明普天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13.第96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用以证明专利复审委在 77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维持了ZL0221935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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