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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第三,关于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的问题。信息网络领域的“发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媒介的“发行”行为有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据此,本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涉案“番茄花园”版 Windows系列软件供不特定社会公众下载,无论其是否收取下载费用,都应当视为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通过实施涉案行为,收取广告费、推广费共计人民币2 924 287.09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苏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番茄花园”网站和“热度”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的结果,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 WINXP SP2 V3.3、WINXP SP3 V1.0、 WINXP SP2 V3.5、WINXP SP2 V3.4、 WINXP SP3 V1.21、WINXP SP3 V1.1、 WINXP SP2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等侵权软件累计下载71 583次,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LEI NLITE XP SP3 V1.0美化版等侵权软件累计下载 8018次。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实施涉案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具有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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