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焯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梁焯勇的辩护人认为:梁焯勇只是“番茄花园”的雇员,根据被告人洪磊的要求制作了微软Windows XP美化版软件,在整个案件中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最初梁焯勇的个人收入是洪磊收入的3%,后来为每月8000元,说明梁焯勇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广告费收入并不等同于违法犯罪所得,其中包括部分合法收入。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网联广告公司和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显忠指使,经被告人张天平与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其中,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WINXP SP2 V3.3、WINXP SP3 V1.0、WINXP SP2 V3.5、WINXP SP2 V3.4、WINXP SP3 V1.21、WINXP SP3 V1.1、WINXP SP2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 583次,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 LEI NLITE XPSP3 V1.0美化版累计下载 8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GHOST XP sp3 V1.1、GHOST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117 308次。共软公司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935 665.53元,从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 1611996.46元,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69 538.50元,从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307 086.6元。综上,共软公司涉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 924 287.0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 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软件注册证书以及证明、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V2003和Windows XP Professional Edition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版鉴字(2008)第 008号至第024号鉴定报告、中版鉴字 (2008)第008号至第024号-2号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共软公司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账务明细清单、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资金往来明细、DWSO总账、DWSO分类明细,证人郑国槟、陈昌美、侯燕、夏倩姊、何红梅、薛柏、刘志宇、王晓阳、魏潇、童玮亮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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