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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单位共软公司辩称:被告单位并未触犯法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也不知道本公司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被告单位共软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均未以任何形式参与“番茄花园”侵权,客观上被告单位也没有与被告人洪磊签订合作合同,被告人孙显忠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被告单位涉案收入从2007年4月开始,应当与网联广告公司的收入区分开来;起诉书指控的290余万元中包括被告单位的合法收入,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单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因账户被冻结濒临破产,请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人孙显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误,本人在案发前放手让被告人张天平与“番茄花园”合作,直到案发本人才知道“番茄花园”侵犯微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本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孙显忠的辩护人认为:孙显忠未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其经营内容是网络推广联盟,即利用自己的软件、主题资源包、格调网、极速浏览器等与其他公司合作。孙显忠不具有非法复制、发行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被告人洪磊侵犯他人著作权;起诉书指控的290余万元中包括合法经营收入,发行微软Windows XP软件中还有其他人通过刻制光盘进行的二次传播;孙显忠主观恶性很小,认罪态度良好,且并未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利益。建议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处理。
  被告人张天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天平的辩护人认为:张天平在工作过程中逐渐了解到“番茄花园”网站上有微软Windows XP软件供人下载,但张天平并没有参与复制、发行,其行为只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主观恶性很小;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共软公司的市场总监,按照公司要求将广告投放在“番茄花园”网站上,是基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为,没有亲自参与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复制发行;张天平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法院依法对张天平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洪磊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百度公司等单位支付给网联广告公司及被告单位共软公司的二百多万元广告费,完全是对应于复制、发行“番茄花园”版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收入;起诉书关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微软Windows XP软件供公众下载累计达10多万次的指控没有依据,只能认定为一般的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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