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本案中部分受让人到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的情节不影响犯罪的认定。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这一政策指引下,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托管,据此,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在此背景之下,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应运而生。依据股权托管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其是专业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过户、查询、分红等业务的股权托管登记服务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规范有序流动提供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能分三类,股权托管、登记与服务功能。托管中心仅负责为股权转让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人发放托管卡,记载有股权名称、双方姓名、证件信息、转让份额、托管账号等信息,受让人凭托管卡号和账户密码,可以查询到个人持股情况及托管中心提供的公司相关信息。本案中,有157名受让人在购买股权后曾到股权托管中心进行登记领取托管卡,并被列入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股东名册且在工商部门备案。安基公司确认这157人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但是,由于安基公司一直处于药物研发阶段,没有经营和销售行为,没有盈利分红,没有因重大事项召开过股东大会,因此这部分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质上他们未能享受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从全案情况分析,到托管中心登记的157人和未登记的106人,他们购买股权的动机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由于安基公司谎称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能获得巨大利润,并承诺如果不能上市将原价回购股票,使得全部受让人轻信这些言语且相信投资能够保本,他们投资购买股权的主观目的是希望通过投资换取未来的利润。托管中心作为第三方组织,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只负责登记备案,并没有审核及监督义务,托管登记的形式,仅证实双方确有股权转让行为,但不能证明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合法与否。因此这一情节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综上,被告单位安基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戈系安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9月24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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