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申诉人江油信用社清算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法确字第1号裁定,确认该院作出(2000)川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和处置已抵偿给该清算组财产的行为违法。主要申诉理由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川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以笔误为由变更(2000)川执字第 2号民事裁定实体内容的行为违法;2.江油信用社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在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其与四川省展望实业公司的债权比例分配510万元拍卖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的规定;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应分得的458.44万元拍卖款,按其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违反了国务院《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
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52号《关于
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1条、第
3条的规定;4.江油市人民政府确认拍卖底价不能代表该清算组的意见。
江油信用社清算组申诉未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
本院另查明:执行过程中,雒蜀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先下落不明,公司停业,除已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0年3月28日,四川省展望实业公司就(2000)川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要求参与分配;并于同月30日提交了异议书。成都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0年4月2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对莲花小区11套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等为证;该院确认上述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雒蜀房地产公司所有。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次估价报告声明估价结果使用的限制条件为:雒蜀房地产公司尚欠土地出让金165.31826万元、拆迁费用1232.66万元以及房产未过户。2002年3月13日和4月5日,四川翰雅文化珍品拍卖行先后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沙板桥小区38套房屋和天涯石南街700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公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江油信用社清算组应分得的458.44万元按其申请参与分配储户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过程中,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2002]252号通知后,分配余款179.94万元支付给了该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