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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2001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征求意见,江油市人民政府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为500万元、房屋拍卖底价为80万元。成都国际商品拍卖中心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两次拍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均未成交。2002年2月 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与江油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江油市支行等协商,江油市人民政府要求继续拍卖,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仍定为500万元,将房屋拍卖底价定为100万元。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委托,四川翰雅文化珍品拍卖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100万元拍卖成交了沙板桥小区房屋,并于同年4月12日以500万元拍卖成交了天涯石南街土地使用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 25日作出(2000)川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确认沙板桥小区38套房屋由成华区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于同年6月13日作出(2000)川执字第2-4号民事裁定,确认天涯石南街700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局取得。扣除拍卖佣金及优先支付江油信用社清算组垫付的评估费用后,尚余510万元拍卖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江油信用社清算组和另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展望实业公司的债权比例分配了510万元拍卖款,江油信用社清算组应分得458.44万元。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受理有以江油信用社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清算组应分得的458.44万元,按其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分配余款179.94万元支付给了该清算组。2005年3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江油信用社清算组的申请,作出(2000)川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并发放债权凭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在执行江油信用社诉雒蜀房地产公司一案中,四川省展望实业公司持到期公证债权文书也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雒蜀房地产公司。该院在未经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未公开拍卖,其他债权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未载明具体抵偿数额等情况下,以 (2000)川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将雒蜀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偿给江油信用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2000)川执字第 2-1号民事裁定以笔误为由,对(2000)川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实体内容予以纠正,虽有欠妥,但实体处理正确。江油信用社清算组亦未提供与雒蜀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抵偿协议的证据。因雒蜀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其多个到期债权人申请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财产按其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并无不当。该院多次组织江油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江油市支行、江油信用社清算组等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拍卖底价。依照当时法律规定,拍卖底价无须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因被执行人财产存在权利瑕疵,经两次流拍,第三次拍卖以600万元成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合法,评估和拍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并无故意贬损被执行人财产价值,进行违法处置的行为。故该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且未给江油信用社清算组造成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09年7月 17日作出(2009)川法确字第1号裁定,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雒蜀房地产公司的职权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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