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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驳回原告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联通青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确定性的事实。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是网站http://air.qd.sd.cn的实际所有人错误。2.一审认定联通青岛公司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不符合逻辑。(二)一审判决认定联通青岛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错误。1.被上诉人百度公司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并非营利性服务,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百度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资格。2.百度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不成立不正当竞争之诉。
  被上诉人百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是否是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二、联通青岛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是否是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
  确认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是否是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首先需要确认涉案网站http://air.qd.sd.cn是否属于联通青岛公司所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涉案域名qd.sd.cn是属于联通青岛公司所有,并将其作为“青岛信息港”的域名实际使用。air.qd.sd.cn作为qd.sd.cn的子域,是由其上级域名qd.sd.cn分配与管理的。联通青岛公司作为域名cld.sd.cn的持有人否认域名air.qd.sd.cn为其所有,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在被上诉人百度公司公证保全时该子域名的使用人为联通青岛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特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区域,原审被告奥商网络公司作为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奥商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特定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配合,奥商网络公司是无法实现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联通青岛公司是域名air.qd.sd.cn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联通青岛公司是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被上诉人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百度公司一方面面向普通上网用户提供免费的网页搜索服务,另一方面也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收费的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上网用户在百度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百度网站会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并呈现与关键词相关的页面信息,同时在网站右侧,出现与关键词相匹配的付费企业网站链接。因此,百度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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