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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由于被告联通青岛公司与被告奥商网络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首先,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弹出两被告的广告页面。其次,根据上述分析,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百度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原告提出 480万元的损失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定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最后,互联网用户在登录百度进行搜索时,面对弹出的广告页面,通常会认为该行为系百度公司所为,因此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且发生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故确定两被告应在其各自网站(青岛信息港www.qd.sd.cn、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的首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该声明应当连续发布十五天。
  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的规定,于2009年9月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弹出两被告的广告页面。
  二、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网站 (青岛信息港www.qd.sd.cn、中国奥商网 www.og.com.cn)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应为连续的十五天,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将在国内相关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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