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辩称:奥商网络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存在这种行为也不应该赔礼道歉,即使赔礼道歉也不能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原告百度公司不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应赔偿人民币 480万元。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辩称:原告百度公司的指控是建立在臆测和无根据的推定的基础上的,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必然的确定的唯一的展示被告实施了以及如何实施了其所指控的相关行为。原告没有提交相关新的证据来证明其因被告被指控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请求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辩称:原告百度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联通山东公司实施了对方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原告关于被告联通青岛公司、联通山东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鹏飞航空公司辩称:本案与第三人无关,原告百度公司恶意诉讼给第三人造成的商誉损失和律师费等经济损失,第三人保留诉讼的权利。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其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经营网址为www.baidu.com的百度网站,该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现为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网站。
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2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其网站为www.og.com.cn,该公司在上述网站“企业概况”中称该公司拥有四个网站: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讴歌网络营销伴侣(www.og.net.cn),青岛电话实名网(www.0532114.org),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该公司在该网站中介绍其“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其介绍“搜索通”产品表现形式时以图文方式列举了下列步骤:第一步,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第二步,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第三步,同时点击上面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第四步,5秒后原窗口自动展示第一步请求的搜索结果。该网站还以其他形式介绍了上述服务。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系原中国网通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原中国联通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并、于2008年10月24日被核准成立。联通青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等业务,青岛信息港网站 (域名为qd.sd.cn)为联通青岛公司所有。“电话实名”系联通青岛公司与被告奥商公司共同合作的一项语音搜索业务,网址为 www.0532114.org的“114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网站表明该网站版权所有人为联通青岛公司,独家注册中心为奥商网络公司。
被告联通山东公司亦系有关公司合并而成立,核准成立日期为2009年3月11日,其经营范围亦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联通山东公司网站(www.sdcnc.cn)显示,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是其下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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