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两者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但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时,查明网络技术事实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和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来确定侵权主体。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代表人:刘德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代表人:霍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第三人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航空公司)因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技术领先的中文搜索引擎制造商,原告拥有的www.baidu.com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每天有超过上亿的网民访问百度网站和查询信息。原告经过调查了解到,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联通山东公司在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进行推广宣传,使原告不能正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导致了大量的网民误以为三被告实施的广告是原告故意设置的,极大的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伤害了原告搜索服务的美誉度和企业的商誉,造成了网民和流量的大量流失。同时,该行为严重削弱了原告作为搜索引擎营销服务商的竞争力,大量带走原告的现有和潜在客户,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的客户流失,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效益,三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已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联通山东公司在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0万元;4.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