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
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少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波,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国斌,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CHINA INVESTMENT GROUP INT''''L FINANC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徐宪驰,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理财公司)股权(权益)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 (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仙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于2007年1月9日经竞拍获得远兴公司100%的出资额及权益,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见证下,与远兴公司的原出资人签订了《出资额及权益转让合同》。中鑫公司受让上述权益后,于2007年4月28日与仙源公司签订了《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约定中鑫公司将其持有的远兴公司的28.5%的股权转让给仙源公司,并在中鑫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的过户手续完成后三日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逾期办理,违约金为每天1%。以上合同签订后,仙源公司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权价款,中鑫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过户手续亦于2007年7月24日办理完毕,但中鑫公司经仙源公司多次催促,却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给仙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中鑫公司、远兴公司和理财公司立即办理将中鑫公司所持有的远兴公司28.5%的权益变更至仙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中鑫公司按每天1‰的标准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日(由2007年7月28日起暂计至2007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16万元);三、中鑫公司将远兴公司房产项目有关证照,即该房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仙源公司保管。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鑫公司原名“广东中大中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2007年1月26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现名。远兴公司是于1993年8月 18日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中外(香港)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德政南路19-49号、福行街22-28号地段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楼宇”(以下简称讼争房产项目),其成立时的中外合作双方分别为广州市二轻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二轻房产)和香港卓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卓康)。
2007年1月9日,二轻房产为甲方,香港卓康为乙方,中乾公司为丙方,理财公司为丁方,在产交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出资额及权益转让合同》。合同称,鉴于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远兴公司)的中方出资人,乙方作为外方出资人,基于其所投入的注册资金和土地使用权等合作条件而分别取得标的公司“环球大厦”项目建成后甲方占40%乙方占60%建筑面积的分配权利,丙、丁两方愿意受让甲、乙两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及权益,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转让标的为远兴公司中外合作双方全部出资额与权益及其在远兴公司的章程和合作合同及其相应修改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价格为丙、丁方竞买的价格即人民币8500万元,丙、丁方同意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付清该款,其中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清该款的50%即人民币4250万元;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四方特委托产交所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结算,丙、丁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应付款划入产交所的监管账户;除支付转让价款外,丙、丁方还须承担标的公司的债务人民币250万元和支付之前由乙方垫支的标的公司档案保证金和市政管理费合计人民币76.8万元;企业移交日(即丙、丁方付清款后3个工作日内,由产交所组织合同四方办理企业移交手续之日)到产权交割日(即标的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出资人之日)期间,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和安全负责,标的公司的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和财务章)暂交产交所保管;产权交割日起3个工作日内,产交所及甲、乙方结束对标的公司的监管,并向丙、丁方移交公章和证照等。此外,合同还就转让的其他条件、职工安置、资产、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的处理等问题作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