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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6年6月10日,案外人黄晔在上海市清涧路187弄11幢33号1508室,购买了童凳3张和童椅2张,付款后获得发票、名片各1张和宣传册1份,发票上盖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名片上印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李伟上海区域经理”等字样,宣传册上印有“中天塑业”、“ZTPC”等字样。黄晔对购物地点及所购童凳和童椅等进行了拍照。上述过程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丁振华的监督下进行,上海市公证处对此制作了(2006)沪证字第7549号公证书。
  原告英特宜家公司还提供了以“上海市永冠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购买阿木童凳和阿木童椅的销售发票和送货清单各1张,发票上盖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2008年4月10日,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春娟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与公证人员对于 www.ztpc.cc网站上的有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64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载明,www.ztpc.cc网站展示了被告中天公司的产品,原告英特宜家公司认为其中 ZTT-326等15个型号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
  被告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爱华于 2004年2月10日、2004年10月25日和 2005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五项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分别为:椅(阿木童)、椅(ZTY-521)、凳(ZTY- 537)、凳(ZTY-536)、椅(ZTY-538),专利号分别为:200430019946.X、200430083416.1、 200430083418.0、2004300834195、200530114174.2。其中,200430019946.X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6年8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经比对,在www.ztpc.cc网站上被控侵权的15个型号产品中,被告中天公司的儿童凳产品(ZTY-525S、ZTY-525M、ZTY-525L)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玛莫特儿童凳从整体形状上看构成基本相同,儿童凳产品(ZTY-534、ZTY-533、ZTY-537、ZTY-536、ZTY-541、ZTT-322、ZTT-325、ZTT-326、ZTY-542)与原告的玛莫特儿童凳在凳面部分的形状上有所区别,但在凳腿部分的形状上基本相同,两者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儿童椅(ZTY-521、ZTY-538、ZTY-535)与原告的玛莫特儿童椅在椅背部分的形状上有所区别,但在椅腿部分的形状上基本相同,两者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
  经比对,原告英特宜家公司公证购买的被告中天公司的阿木童儿童凳、儿童椅产品在整体外形上与玛莫特儿童凳、儿童椅构成基本相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中天公司生产的涉案儿童凳、儿童椅产品是否侵犯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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