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我国是《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
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
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
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
法定代表人:加布里埃尔.奥尔森.斯加林(MariaGabrielle Olsson Skalin),该公司常务董事。
被告: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宜家公司)因与被告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发生著作财产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英特宜家公司诉称:原告创立于 1943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在3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90多家专营店。玛莫特(Mammut)系列儿童家具是在原告的指导下,由设计师莫滕.谢尔斯特鲁普 (Morten Kjelstrup)和服装设计师阿伦·厄斯特(Allan Ostgaard)代表原告设计完成,原告是玛莫特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玛莫特系列商品多年前就在商品目录和多本书籍中刊载,1994年,玛莫特童椅还获得瑞典“年度家具”的大奖。被告中天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抄袭玛莫特系列作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了多种型号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侵权商品。自 2004年起,原告就委托律师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还将侵权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玛莫特系列儿童椅和儿童凳,属于家具,具有实用性,同时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属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作品及网络宣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玛莫特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收回已投入市场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商品存货和生产模具、印模,销毁带有侵权商品的包装及宣传材料;3.被告立即删除www.ztpc.cc网页中展示的侵权产品图片;4。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5.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