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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邢立强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 10-12系本案原告、被告上交所的身份或单位信息资料,法院已对此进行过审核,与争议事实无关,无须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2-4、证据9、证据13、证据16、证据17,系有关媒体对系争权证创设事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一定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证据采纳,被告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对于其他证据,被告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是否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法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并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鉴于原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反驳,法院将被告提供的证据作为本案证据采纳,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并予以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11月16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发布《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武钢权证上市公告书),其中关于认沽权证的发行,公告称,本次发行备兑认沽权证 47 400万份,认沽权证交易代码“580999”,权证交易简称:“武钢JTP1”,权证存续期间为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11月 22日,权证行权日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22日,上市时间为2006年11月23日,标的证券代码“600005”,标的证券简称“武钢股份”,行权价为3.13元,行权比例为1:1,结算方式为股票给付方式。
  截至2005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中信证券等13家证券公司取得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资格。2005年 11月21日,被告上交所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权证,创设人创设的权证应与武钢认购或认沽权证相同,并使用同一交易代码和行权代码。创设认沽权证的创设人应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全额存放现金,用于行权履约担保。创设人应将上述账户报上交所备案。创始人向上交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其已提供行权履约担保的证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权证创设后,创设人可向上交所申请注销权证,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创设或注销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该通知自2005年11月 28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被告上交所审核批准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元证券等十家券商创设武钢认沽权证的申请,总计创设武钢认沽权证共11.27亿份,定于 2008年11月28日上市。2005年11月26日,十家券商在《证券时报》披露了上述创设权证的信息,《上海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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