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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被告上交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权证管理办法),用于证明被告上交所依法创设权证。
  2.《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于证明创设权证是面向整个权证市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自律监管行为。
  3.武钢集团2005年11月16日发布的《武钢股份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2005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认购权证、认沽权证上市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暨行权期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用于证明武钢集团已经两次对投资者提示了权证创设的风险。
  4.合格机构名单及创设人清单、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公告,用于证明截至2005年11月25日可以从事权证创设的合格机构为13家,其中10家在当日提出创设申请。权证创设是合格券商的自主行为。
  5.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2005年11月 25日创设武钢JTP1权证的申请表、同日中登公司权证创设履约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余额证明、同日创设权证业务通知单(创设第0001号-0010号),用于证明十家券商在11月25日自主提出创设武钢权证的申请,在11月28日之前十家券商在登记结算公司开设了账户提供了担保品,在创设申请中明确写明创设的权证的交易日期在 11月28日。被告上交所依职权对十家券商的申请和保证进行了形式审核,通过后通知券商可以创设权证,被告的审核行为是面向整个市场、监管市场的行为,并不是针对原告邢立强的特定行为。
  6.十家券商关于创设武钢认沽权证的公告,用于证明十家券商对权证创设进行了程序披露,创设人对权证交易前进行了信息披露,明确上市交易日期,投资者可以明确知道创设权证的交易日期。
  7.关于证券公司创设白云机场权证、包钢权证、邯钢权证、雅戈尔权证、海尔权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于证明权证创设三日后可以进行交易,是权证创设的惯例。
  8.2005年11月23日至25日三天武钢权证及武钢股份行情记录,用于证明 2005年11月23日至25日武钢股份市场价格与武钢认沽权证相应价格,武钢认沽权证在这三天内被疯炒严重背离内在价值。原告邢立强在明知此种情况下仍大量买入武钢认沽权证,对由此造成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9.原告邢立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用于证明原告对权证交易的六大风险是明知的,被告上交所已经尽到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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