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立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上交所《
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1月22日),用于证明该通知中第五项规定“有关事项施行日为11月28日,生成次日才可以交易”。
2.联合证券权证研究设计中心副主任裴晓岩《武钢权证创设制度首次推出的缺陷与公平问题》,用于证明有关舆论对上交所的创设权证制度提出质疑,表示该制度突如其来。
3.上海证券报头版头条《10家券商昨创设武钢认沽权证,11.27亿份创设权证下周一抛向市场》,用于证明武钢认沽权证 11月25日创设,11月28日交易,证明被告上交所违规提前创设权证。
4.上海证券报头版头条《11.27亿份创设武钢认沽权证上市,券商跌停价抛出也有利可图》,用于证明券商11月28日就可以抛售武钢认沽权证,造成重大利空。
5.武钢认沽权证(代码580999)自 2005年11月23日上市起至12月末止的一小时K线图,用于证明该权证的走势。
6.原告邢立强的资金对账单,用于证明原告存在损失。
7.原告邢立强武钢认沽权证持有变动记录,用于证明原告存在损失。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记录查询申请表》,用于证明原告邢立强合法申请取得证据7。
9.《中国证券报》报道《白云机场创设权证28日可上市》,用于证明被告上交所心虚,对首次上市日期进行解释,越描越黑。
10.原告邢立强身份证复印件。
11.原告邢立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复印件。
12.被告上交所基本信息。
13.《第一财经日报》石仁坪文章《券商创设南航JTP1获利或达150亿!》,用于证明被告上交所方面创设权证获得暴利。
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7)沪高受监字第3号。
15.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登记表的存根。证据14、15用于证明原告邢立强一直主张权利,产生了费用。
16.《中国证券报》记者张翔文章《记者观察:权证不是好玩的》,用于证明记者认为提前创设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与原告邢立强的诉请相互印证。
17.《中国证券报》实习记者徐效鸿文章《武钢认沽权证:不会封跌停,博弈更惨烈》,用于证明当时市场认为武钢认沽权证不会封跌停,原告邢立强为保留证据购买了100份。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武钢股份认股权证的公告,用于证明中信证券注销武钢认股权证违反常规,是烟雾弹,是怕股票上涨,股民要求行权,造成对原告邢立强的误导。
被告上交所辩称:原告邢立强是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提起的一般侵权诉讼,然而,本案被告制定权证创设规则并依之审核相关证券公司创立武钢权证申请之行为,属于面向整个权证市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监管行为,而非针对原告而实施的具体行为。因此,原告诉称的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的侵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被告基于维护权证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之正当目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创设人申请并无不当。原告的损失与诉争的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